7.7 粉尘输送


7.7.1 粉尘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粉尘加湿后更利于其回收利用时,粉尘应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。
    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远距离输送时,干式输送方式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。
    3 机械输送的设备选型,后一级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。气力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有50%以上裕量。
    4 储灰仓卸灰时,宜采用真空罐车、无尘装车装置、加湿机,无条件时,应在卸灰点设置局部排风。
7.7.2 采用气力输送装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输送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时,气力输送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;
    2 气力输送设备前宜设置中间储灰仓,中间仓的容积应按1d~2d储灰量设计;
    3 气力输送管路易磨构件宜采取耐磨措施;
    4 输送大量的磨琢性强的粉尘时,宜设置备用的仓式泵输灰系统;
    5 管道中的弯管曲率半径不宜小于8倍公称直径。

条文说明
 
7.7.1 本条规定了粉尘的输送要求,为新增条文。
    1、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要从除尘器排出并输送到储存装置,再通过运输车辆运送到粉尘回收处理单元。因此粉尘输送是除尘工程设计的一个环节,是大、中型除尘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。防止二次扬尘是粉尘输送的一项重要要求,条件允许时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可防止二次扬尘。粉尘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技术成熟,是当前除尘系统粉尘输送主要采用的方式。
    3 多级机械设备输送时,后一级机械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,主要是防止在输送设备内造成粉尘堵塞。
    4 本款规定了为减少或消除储灰仓向运输车辆卸灰时产生的二次扬尘,目前通常采取的措施。
7.7.2 本条是关于气力输送装置的规定,为新增条文。
    1 防爆措施包括采用氮气输送、采用防爆型设备等。
    2 气力输送时设置中间储灰仓,可以解决输送能力及输送时间不匹配的问题。
    3 气力输送设计中应充分考虑输送管路的磨损。应根据所输送粉尘的粉尘量、密度、磨琢性、粒径分布等物料性质及输送条件,合理确定料气比及输送速度。弯管是气力输送系统中最易磨损的构件,为延长弯管的使用寿命,可采取管壁加厚或采用耐磨材料制作。
    4 备用的仓式泵输灰系统包括设备的备用和管道的备用,任何一个系统因设备故障或管道损坏而停止工作时,备用的系统能够满足使用要求。
    5 加大曲率半径可防止堵塞、减小输送阻力、防止管道磨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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